第二章。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管理第八條,市 縣,區(qū).人民政府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城市道路和公共設施的管理養(yǎng)護工作。出現(xiàn)缺損,移位,污穢的,應當及時修復、清理,第九條 城市道路保潔使用低塵清掃作業(yè)方式,快速路,主次干道推行濕式除塵保潔 干燥少雨天氣應當增加灑水頻次,防止和減少揚塵,第十條、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租賃.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占用城市道路進行作業(yè)、停放車輛,堆放物品等,影響市容環(huán)境.二.向路面排放廢水 油污等廢棄物,三。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各種管線的檢查井 箱蓋 違反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在街道兩側的護欄,桿件。健身器材,綠化設施等處懸掛.搭放物品 影響市容的 二,擅自在街道。沿街樓房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影響市容的。三,在市,縣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露天燒烤區(qū)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四,向排水和污水處理設施傾倒餐廚垃圾等廢棄物,違反前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 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五百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三項規(guī)定的.責令改正 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