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戶外廣告管理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體直接或者間接介紹商品與服務或者其他信息的下列商業(yè)廣告和公益廣告.一,設置于建。構、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設施上以廣告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 電子翻板裝置、燈箱 實物模型。布幅以及張貼等形式發(fā)布的廣告.二,車.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三,氣球等升空器具懸掛。繪制的廣告、四。其他戶外媒體設置的廣告,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消防安全設施。交通標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礙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三,妨礙他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影響居民生活.影響他人對建筑物使用權益的.四、利用違章建筑、危險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設施的,五.國家機關,學校、文物保護單位和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qū)域,六,其他有損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第三十三條。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人 管理人設置門頭店牌的,應當符合規(guī)劃內(nèi)容要求,容貌標準。第三十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保持戶外廣告內(nèi)容健康,外形完好整潔.對破損。脫色,字體殘缺 燈光或屏幕顯示不完整的。及時維護。二,保持戶外廣告和門頭店牌安全牢固,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承擔安全責任.三。遇惡劣天氣預警時 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四、出現(xiàn)安全隱患的,立即予以修復或者拆除.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發(fā)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