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項目水土保持評價4。3。1 項目水土保持評價內容應包括項目選址、線、建設方案與布局的評價,4。3,2 主體工程選址,線,評價應符合本標準第3,2,1條的規(guī)定.4,3、3。建設方案與布局評價應從水土保持角度對建設方案,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取土.石,砂。場設置.棄土,石。渣,灰 矸石.尾礦.場設置,施工方法與工藝和主體工程設計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工程逐項進行評價、4.3、4。建設方案評價應符合本標準第3,2、2條的規(guī)定、4,3,5 工程占地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工程占地應符合節(jié)約用地和減少擾動的要求,2。臨時占地應滿足施工要求,4。3。6。工程土石方平衡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土石方挖填數量應符合最優(yōu)化原則 2,土石方調運應符合節(jié)點適宜,時序可行.運距合理原則 3,余方應首先考慮綜合利用。4、應符合本標準第3,2 7條中第5款和第7款的規(guī)定。4,3。7。取土、石 砂、場設置評價應符合本標準第3。2,3條和第3 2,4條的規(guī)定,4 3,8、棄土 石,渣,灰.矸石,尾礦、場設置評價應符合本標準第3.2,5條和第3。2。6條的規(guī)定.4,3。9,施工方法與工藝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應符合減少水土流失的要求,2.對于工程設計中尚未明確的.應提出水土保持要求.4,3,10 主體工程設計中具有水土保持功能工程的評價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評價范圍應為主體工程設計的地表防護工程,2,評價內容應包括工程類型。數量及標準、3 應明確主體工程設計是否滿足水土保持要求 不滿足水土保持要求的。應提出補充完善意見 4 應界定水土保持措施 4 3 11,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應將主體工程設計中以水土保持功能為主的工程界定為水土保持措施、2,難以區(qū)分是否以水土保持功能為主的工程,可按破壞性試驗的原則進行界定,即假定沒有這些工程,主體設計功能仍然可以發(fā)揮作用、但會產生較大的水土流失,此類工程應界定為水土保持措施 3,具體界定可按本標準附錄D的規(guī)定進行。4,3,12。項目水土保持評價成果表達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1。應明確主體工程選址、線。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約因素 有制約的應提出對主體工程選址,線.或設計方案的調整要求、2,應明確工程建設方案評價結論。可提出優(yōu)化建議,3。應明確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方法的評價結論。4,應明確取土,石.砂 場。棄土,石 渣 灰,矸石、尾礦,場設置評價結論 5 界定為水土保持的措施,應分區(qū)列表明確各項措施的位置。數量和投資,6,可提出工程設計在下階段需深入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