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聽證的告知.提起和受理、第二十條,外匯局在作出本程序第三條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在,行政處罰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中告知當事人自接到,告知書 之日起3日內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收到。告知書 之日起3日內,向外匯局書面提出聽證要求,以郵寄掛號信方式提出的 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準.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提出聽證要求的 在障礙消除后3日內.經外匯局批準.可以順延聽證期限。第二十二條.當事人明確提出放棄聽證權利的,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當事人放棄聽證權利,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當事人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外匯局可以不組織聽證、但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可以請求撤回聽證要求,但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且不得對本案再次提出聽證要求.第二十四條、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外匯局應當自接到聽證要求之日起5日內,審核當事人的聽證要求,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是否受理。對符合本程序規(guī)定的聽證要求.外匯局應當組織聽證,對聽證要求超過期限或者不符合聽證條件的 外匯局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聽證,并說明理由,第二十五條、外匯局決定聽證的、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提出書面聽證要求之日起30日內舉行聽證、外匯局應當在聽證的7日前向當事人,其他聽證參加人送達聽證通知書,第二十六條。聽證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 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二,聽證案件的內容,三 舉行聽證的時間 地點、方式.四、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姓名,五。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以及回避的條件,六、告知當事人報送參加聽證人員名單,身份證明以及準備有關證據材料。通知證人等事項,第二十七條,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自確定聽證主持人之日起3日內,將案卷移送聽證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