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第一節(jié),拘、傳 第七十八條。人民檢察院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 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簽發(fā)拘傳證。第七十九條、拘傳時,應當向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傳證,對抗拒拘傳的??梢允褂眯稻?強制到案 執(zhí)行拘傳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第八十條、拘傳持續(xù)的時間從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開始計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 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并在拘傳證上簽名、捺指印或者蓋章 然后立即訊問。訊問結束后、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檢察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一次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 拘傳持續(xù)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兩次拘傳間隔的時間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xù)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第八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地點進行.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與居住地不在同一市,縣的,拘傳應當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單位所在的市 縣進行 特殊情況下 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所在的市、縣內進行.第八十二條,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xù) 在拘傳期間內決定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拘傳期限屆滿,應當結束拘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