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注銷登記。第二十六條,納稅人發(fā)生解散。破產 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自注銷稅務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二十八條 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 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第二十九條。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 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fā)票 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經稅務機關核準后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