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保險賠償?shù)闹Ц?。第二百五十一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前、可以要求被保險人提供與確認保險事故性質和損失程度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第二百五十二條、保險標的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员kU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況、并盡力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未經(jīng)保險人同意放棄向第三人要求賠償?shù)臋嗬蛘哂捎谶^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追償權利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第二百五十四條,保險人支付保險賠償時??梢詮膽Ц兜馁r償額中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經(jīng)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shù)?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被保險人,第二百五十五條,發(fā)生保險事故后。保險人有權放棄對保險標的的權利,全額支付合同約定的保險賠償,以解除對保險標的的義務。保險人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有關賠償損失的通知之日起的七日內通知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在收到通知前,為避免或者減少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仍然應當由保險人償還、第二百五十六條。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保險標的發(fā)生全損,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取得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但是,在不足額保險的情況下、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