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第二審程序,第八十五條,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fā)生法律效力,第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不開庭審理,第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 裁定和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全面審查,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 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審上訴案件 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 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的。判決或者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guī)錯誤的 依法改判 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fā)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fā)回重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改變原審判決的。應當同時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