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節(jié)。圖書、報刊的出版,第三十條,圖書出版者出版圖書應當和著作權人訂立出版合同。并支付報酬,第三十一條.圖書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約定享有的專有出版權受法律保護 他人不得出版該作品。第三十二條,著作權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付作品。圖書出版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出版質量 期限出版圖書。圖書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約定期限出版.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承擔民事責任、圖書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應當通知著作權人.并支付報酬。圖書脫銷后。圖書出版者拒絕重印.再版的,著作權人有權終止合同,第三十三條,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 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 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第三十四條 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修改,刪節(jié)、報社,期刊社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jié)、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第三十五條、出版改編,翻譯 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并支付報酬、第三十六條。出版者有權許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圖書 期刊的版式設計,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于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