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jié).辦理程序。第六十條,戶口登記事項由戶口登記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jù)規(guī)定權限予以核準、第六十一條、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且按規(guī)定可以當場辦理的戶口登記事項,戶口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辦理,對申報材料不全的、應當當場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第六十二條.對符合條件.證明材料齊全。但按規(guī)定需要調查核實 上報核準的,分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一。屬于戶口登記機關核準的 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戶口調查后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申報人,二,需報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準的。戶口登記機關在完成戶口調查后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通知戶口登記機關 三.需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核準的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簽署審查意見后上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區(qū)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并通知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戶口登記機關,補正材料時間 公告時間以及發(fā)函調查時間不計入前款規(guī)定時限.戶口登記機關應當在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通知申報人、第六十三條、申報人應當在收到核準通知之日起60日內前往戶口登記機關辦理相關戶口登記、逾期未辦理的應當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