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機動車維修和檢測.第四十條,機動車維修經營包括機動車維護 修理、維修救援,汽車車身清潔,汽車美容 汽車裝潢等,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維修類別懸掛統(tǒng)一的維修標志牌。質量信譽等級標志牌.第四十一條,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從事汽車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的國家標準。二、有與其作業(yè)內容相適應的專用維修車間和設備。設施。并設置明顯的指示性標志、三。有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四。有齊全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第四十二條,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執(zhí)行全省統(tǒng)一的工時定額,公布工時單價和收費標準.合理收取費用 并與托修人簽訂維修合同.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維修檔案、做好維修記錄.建立配件采購、使用臺賬 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采取非法或者不正當手段招攬業(yè)務,二、非以維修為目的使用送修車輛,三,占道或者占用公共場所進行維修作業(yè),四,擅自改裝,拼裝機動車.五,承修報廢機動車 六,為機動車打刻發(fā)動機或者車架號。車輛識別代號。七,使用報廢或者其他質量不符合標準的車輛總成.配件修理車輛,第四十四條.機動車維修實行進廠檢驗。維修過程檢驗,竣工質量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制度。整車修理,總成修理、二級維護實行機動車維修合格證制度、維修竣工后應當由具備竣工檢驗能力的維修企業(yè)或者委托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進行檢驗 檢驗合格的.由維修質量檢驗員簽發(fā)機動車維修合格證,未簽發(fā)維修合格證的機動車不得交付使用 禁止偽造,倒賣 轉借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營運客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應當到具備相應條件的維修企業(yè)進行日常維修,第四十五條。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道路運輸發(fā)展需要,統(tǒng)籌規(guī)劃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的建設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有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檢測場地 設施和設備、二、有必要的技術管理人員和經培訓考試合格的檢測人員 三、有健全的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管理制度 四。檢測設備經計量檢定合格 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經營的,應當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提交符合前款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審查完畢,予以許可的。頒發(f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通過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資質認定后,方可出具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的檢測標準、規(guī)范和程序,負責機動車等級評定和相關檢測,如實出具檢測報告、建立健全機動車檢測臺賬和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