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節(jié),機動車 第九條。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領取機動車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上道路臨時移動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臨時通行牌證有效期不得超過三十日.確需延期的.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三十日.取得本市核發(fā)的行駛證的機動車,應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取交通信息卡 上道路行駛時應隨車攜帶 機動車交通信息卡不得轉借、冒用 遺失、損壞的 應當?shù)焦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補領或者換領,第十條、機動車所有人實際住所地址.聯(lián)系電話等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有關變更資料 第十一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其所有人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手續(xù).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和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對車輛進行維護和保養(yǎng),保持車況良好 車容整潔,排放合格 第十二條 經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參加安全技術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合格證明。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時、應當對機動車的技術參數(shù)和車輛類型,廠牌型號、顏色,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等主要特征進行確認,與全國被盜搶機動車信息系統(tǒng)比對,核查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記錄和交通事故處理情況、申請核發(fā)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和辦理機動車相關登記業(yè)務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接受調查、處理.并履行生效的處罰決定。第十三條,上道路行駛的汽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載貨汽車與大,中型載客汽車和出租汽車車身應當噴涂車輛所有人名稱或者所在地區(qū),載貨汽車與大,中型載客汽車還應當分別噴涂核定載質量.核定載客人數(shù).放大的本車牌號等,二、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急救包.故障車警告標志等.三.重型 中型載貨汽車應當按規(guī)定安裝側.后防護裝置.四.車身兩側的車窗和前后窗不得放置,粘貼。噴涂妨礙安全駕駛的物品 文字,圖案。不得使用鏡面反光遮陽膜。五,道路施工養(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設施維修及綠化等道路作業(yè)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定 六.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危險品運輸車輛應當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 七 危險品運輸車輛車身前后及兩側應當噴涂或者懸掛醒目的危險品警告標志,第十四條 上道路行駛的教練車應當安裝副制動器及其他安全防護裝置、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或者粘貼教練字樣 懸掛教練車號牌、具體辦法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定。第十五條 學校。幼兒園自備或者租用的專門用于接送學生和學齡前兒童的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保持車況良好。噴涂或者放置校車標識,車輛 行駛時間和線路應當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