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運行維護第十九條.城市道路廣場.公園綠地,排水防澇設施。城市水系等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相關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運行維護.公共建筑、住宅小區(qū) 工業(yè)項目等其他項目的海綿城市設施由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運行維護.第二十條、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健全海綿城市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二.明確運行維護人員,對海綿城市設施定期巡查 及時維修養(yǎng)護。三。建立海綿城市設施運行維護臺賬,及時將相關信息接入海綿城市建設管理信息系統(tǒng)、第二十一條,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發(fā)生內澇路段,下穿隧道.下凹式綠地,雨水花園等設置海綿城市設施的區(qū)域。由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設置警示標識、制定應急處理措施。第二十二條,禁止實施下列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一、向雨水管網,雨水檢查井和其他海綿城市設施內排入污水或者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糞便等廢棄物.二 擅自挖掘 拆改。侵占、損毀海綿城市設施,三 其他危害海綿城市設施的行為 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挖掘 拆改。占用海綿城市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負責該設施運行維護管理的相關主管部門,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同意.并承擔恢復海綿城市設施功能的責任,保證項目所在地排水分區(qū)雨水年徑流總量控制率總體保持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