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 未保障公辦學校安全工作所必需經(jīng)費的。二.未建立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的,三、未按照學校安全防范有關規(guī)定,為公辦幼兒園和公辦中小學校配備專職保安員的,四。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對學校進行規(guī)劃,選址的 五。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以及學校,學校主管部門報告的危害學校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隱患、未建立臺賬并研究解決的、六、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未建立學校安全工作制度的、二、未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檢查。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的、三 未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的,四,未指導、監(jiān)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和安全事故處置預案的.五 未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對學校負責人。安全保衛(wèi)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六,未制定學校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七.應當依法追究責任的其他行為,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 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游,衛(wèi)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學校安全管理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學校未履行安全教育與管理職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對學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學校教職工侵害學生人身,財產(chǎn)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造成學校安全事故的,由學?;蛘呖h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學生不遵守所在學校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實施欺凌、暴力等侵害行為的,由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根據(jù)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 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十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侮辱,毆打學生.教職工。干擾學校教育教學秩序,應急處置和事故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