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管理和保護第二十條 城市綠地實行綠線管理 綠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jù)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綠地系統(tǒng)規(guī)劃劃定.公布,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第二十一條.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產權按下列規(guī)定確認.一、由政府投資和全民義務種植和樹木花草和建設的綠化設施,歸國家所有,二.單位內部自行投資種植 建設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歸單位所有。三、居住區(qū)配套種植的樹木花草和建設的綠地設施。歸居住區(qū)所有,四、居民個人自行種植或投資種植的樹木花草和建設和綠化設施,歸居民個人所有,第二十二條,城市綠地養(yǎng)護管理按下列分工負責.一,城市公共綠地、道路綠地。由市。區(qū)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二,單位附屬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由單位負責.三,居住區(qū)的綠地 由居住區(qū)管理者負責。四 居民個人所有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由該居民個人負責、第二十三條,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和養(yǎng)護單位以及個人 必須按城市綠化養(yǎng)護標準 對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加強養(yǎng)護和管理.城市綠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各管理和養(yǎng)護單位及個人的保護和養(yǎng)護工作進行檢查,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占用城市綠地和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改變。占用城市綠地和綠化用地,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規(guī)定辦理改變、占用的有關手續(xù) 繳納綠地占用費.臨時占用綠地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占用綠地造成損失的,使用者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樹木。因城市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樹木的.應當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每砍伐一株樹.必須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地點補栽胸徑不小于8厘米的樹木15株,也可以出資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專業(yè)人員補栽。批準移植或修剪城市樹木時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業(yè)技術人員到場指導,因救災.搶險確需立即砍伐。移植 修剪樹木的 除古樹名木外。可先行處理。但應在險情排除后的十日內,到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補辦有關手續(xù),第二十六條 城市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并通知督促樹木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及時砍伐處理,一.發(fā)生嚴重病蟲害無法挽救和自然枯死的、二,長勢極度衰弱,無觀賞和保留價值、主干腐朽隨時有傾倒危險的。三,嚴重傾斜妨礙交通、危害建筑物.構筑物和人身安全的、樹木砍伐處理后要及時補栽新樹。第二十七條,新建。改建 擴建城市基礎設施時。應當避讓樹木。確實無法避讓的、建設單位應商請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采取保護措施 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攀折.刻劃、釘栓.搖晃對木、采摘花果.二,跨越護欄、移動座椅。攀登園林建筑和雕塑,三 在城市綠地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燒物品.停放車輛、設置廣告牌.踐踏草坪.四 借樹搭建。以樹承重,五,距樹干一米以內堆放物料、樹冠垂直投影一米內挖坑取土、六,利用剝皮,傾倒有害物質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毀壞樹木、七,其他破壞樹木花草及其綠化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因交通或生產等事故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及其化綠化設施的。事故責任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十條,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公共綠地內從事商業(yè),服務經營活動。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單位對本市城市古樹名木進行鑒定。確認,并設置明顯保護標志 劃定保護范圍.制定保護措施、明確保護責任人,第三十二條,嚴禁砍伐。移植城市古樹名木。確需移植的。必須提出可行的移植方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移植費用由申請移植的單位承擔.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古樹名木樹冠垂直投影外沿5米范圍內堆放有毒有害材料 建造建筑物,構筑物、鋪設管線 打樁.挖坑取土 傾倒污水污物等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禁止采摘古樹名木的果實及種籽,因科研確需采摘的,須經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確保古樹名木不受損害的前提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