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水庫工程管理條例。1995年6月28日遼寧省撫順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1995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1995年8月15日公布施行。第一條、為加強水庫工程管理 確保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及有關法律 法規(guī),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行政區(qū)域內的中,小型水庫工程,均按本條例管理,第三條,市、縣 含區(qū)。下同、鄉(xiāng),含鎮(zhèn),下同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庫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水庫工程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水庫工程管理工作、鄉(xiāng)水利工作站負責本鄉(xiāng)水庫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條,水庫工程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確定管理權屬,設置管理單位.中型水庫由縣管.小.一 型水庫由鄉(xiāng)管。均設置水庫工程管理所,小,二 型水庫由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直接管理.也可由鄉(xiāng)水利工作站管理.跨鄉(xiāng),村受益的水庫.由鄉(xiāng) 村協商管.也可由縣,鄉(xiāng)管。并設置管理單位.第五條,水庫工程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一.檢查,觀測工程運行情況。發(fā)現重大問題,立即組織搶修、并向上級報告 二。負責工程設施.設備的養(yǎng)護 維修.三 執(zhí)行上級批準的供水調度計劃 適時、合理供水,四,制定防汛方案 做好防汛工作,五,依法收繳工程水費。六、管理、利用庫區(qū)資源 七。積累。整編工程管理和運用的資料、建立檔案,第六條,水庫工程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一 管理范圍,上游及兩側為設計洪水位外延二百米,下游,中型水庫壩腳外一百米至三百米.小。一,型水庫壩腳外不少于一百米,小,二。型水庫壩腳外不少于五十米 管理范圍由管理單位設立標志 二,保護范圍,上游為管理范圍外延一公里至二公里,兩側為山脊線以下,第七條.在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一,修建影響水庫工程管理和安全的建筑物 構筑物.二.取土 埋墳,爆破.采石,開荒.毀林和壩上放牧、三 毀壞工程設施及水文.通訊.照明.電力,觀測等設備、四.非專管人員操作溢洪道,輸水洞閘門以及其它專用設備,第八條,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對所屬的水面,土地和旅游等資源實行承包經營的,必須明確承包者的責任和義務.完善承包合同.并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備案.第九條。在水庫工程保護范圍內、興建工礦企業(yè),旅游景點以及爆破 采石 森林主伐等活動.需征得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要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污染水質的有效措施.第十條。市 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庫工程每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安全鑒定、對未達到設計標準或者有質量缺陷的水庫工程.應當編制除險加固方案,各級人民政府要納入治理計劃,按期完成除險加固任務、對未進行除險加固的病險水庫須采取以下措施、一、未達到設計標準的,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汛期限制水位。按設計標準制定臨時搶險方案,二.有輕度漏水.滑坡.沉陷,斷裂等質量缺陷的,市??h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xiāng)水利工作站,應當監(jiān)督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加強檢查,觀測。并制定應急方案,三,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嚴重危險水庫,不準蓄水 停止使用,需廢棄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工程管理單位做出妥善處理,第十一條.水庫工程管理單位必須嚴格執(zhí)行防洪調度運用計劃,不得擅自超限蓄水。出現超標準洪水和意外事故,危及水庫工程安全,且與上級失去聯系時、水庫工程現場負責人有權采取非常搶險措施,保護大壩安全,并向下游緊急報警。第十二條、凡有灌溉任務的水庫工程在死水位以上運用時。水庫工程管理單位 須首先保證農業(yè)生產用水,因養(yǎng)殖,發(fā)電等經營活動影響農業(yè)生產用水的,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水利工作站責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造成農業(yè)生產損失的,由管理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水庫工程實行有償供水.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交納工程水費,農業(yè)水費按年度交納、非農業(yè)水費按月交納.逾期不交者按月補交百分之五的滯納金。對無故拒交和拖欠水費的、水庫工程管理單位有權限制供水或停止供水。第十四條,水庫工程的養(yǎng)護。維修和除險加固所需資金的籌集,一,收繳的工程水費、二 綜合經營利潤和承包費 三,受益單位和個人投資,投勞,四,各級人民政府的專項補助資金,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的 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限期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沒收非法所得,賠償損失外、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造成水土流失。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治理外??梢圆⑻幦г韵铝P款 造成水質污染的、由環(huán)保部門按規(guī)定處罰.第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和后果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人和水庫工程管理單位領導以及有關人員的責任。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 玩忽職守,造成水庫工程設施,設備損失和出現重大事故的,二。不執(zhí)行汛期限制水位或防洪調度失誤的。三 防洪搶險不力 造成工程重大損失的、第十七條,盜竊水庫工程設備、物資、貪污或挪用工程水費、承包費,工程專項資金,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構成刑事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由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鄉(xiāng)水利工作站作出并執(zhí)行,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 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十九條,本條例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