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六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1年4月2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的決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yè)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將第八條修改為 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xù)。二,依法應當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三、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yè),五,有滿足施工需要的資金安排,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fā)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