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承包第十八條,承包人應當在施工現(xiàn)場成立以項目經理為核心的項目管理機構.配備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 技術 安全負責人.第十九條、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yè)承包人進行勞務作業(yè)分包時 應當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勞務分包人,并依法簽訂勞務合同 第二十條,承包人不得轉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轉包,一、承包人承包建筑工程后。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給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他人承包 二,施工總承包人或者專業(yè)承包人未在施工現(xiàn)場設立項目管理機構 派駐項目經理及必備項目管理人員、三、施工現(xiàn)場的項目經理,技術,安全負責人不是該建筑工程承包企業(yè)人員,或者未經監(jiān)督管理部門同意、隨意更換投標文件中承諾的項目經理,技術。安全負責人 四 項目收款人帳號不屬承包人 五 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二十一條 承包人不得違法分包所承包的建筑工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違法分包.一??偝邪藢⒔ㄖこ谭职o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人。二,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發(fā)包人認可,分包工程發(fā)包人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專業(yè)工程分包給他人,三、施工總承包人將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他人.四、分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再分包。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工程建設程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二、與其他投標人或者發(fā)包人相互串通投標 低于成本價競標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排斥其他投標人,三.無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范圍承攬建筑工程 四。未取得施工許可擅自施工,五。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投標承包建筑工程 六。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企業(yè)名義承攬建筑工程,七,以聯(lián)合體方式中標后 單獨或者與其他單位組成新的聯(lián)合體進行同一建筑工程的施工 八、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勞務人員工資 九、未辦清工程款結算即交付使用.十、聘用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人員從事建筑活動.十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