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項目驗收第十八條.驗收條件 項目驗收應具備以下條件.一 完成項目申報表和,實施方案.中相應的建設內容,二,按照項目設計,監(jiān)測技術要求完成監(jiān)測系統(tǒng)安裝。三。工程建設報批手續(xù).工程質量驗收和竣工驗收文件,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設計專項審查報告完整齊全,四、完成項目能效測評。五,有采暖要求的項目按要求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第十九條 驗收程序,項目驗收按下列程序進行。一,項目具備驗收條件后.由建設單位向市住建委提出驗收評估申請,二,由市住建委會同市財政局組織相關專家進行驗收評估。出具驗收評估報告、驗收評估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1 項目基本信息.2,項目概況,內容及技術經(jīng)濟指標。3,項目執(zhí)行情況、4 項目測評、5、能耗監(jiān)測.6、項目取得的經(jīng)濟。社會、環(huán)境效益和項目管理經(jīng)驗。7 提供驗收的附件清單,第二十條、驗收資料,項目單位向市住建委提出驗收評估申請時需提供以下資料,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申報書。申請報告 三、項目能效測評報告。四.項目預驗報告書,五,項目竣工決算 六 施工圖專項審查文件、七.項目資金撥付審核文件,八,分項工程驗收資料、九 施工質量驗收記錄。十,試運行調試記錄。含竣工總結報告 十一.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管理制度。操作規(guī)程和建筑能耗監(jiān)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