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一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揚塵。是指地表松散顆粒物質在自然力或者人力作用下進入到環(huán)境空氣中形成的一定粒徑范圍的空氣顆粒物,主要分為土壤揚塵.施工揚塵,道路揚塵和堆場揚塵、施工揚塵.是指在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構.筑物建造與拆遷、設備安裝工程及裝飾修繕工程等施工場所和施工過程中產(chǎn)生的揚塵。市政基礎設施包括交通系統(tǒng).包括道路,橋梁 隧道、地下通道,天橋等,供電系統(tǒng).燃氣系統(tǒng)、給排水系統(tǒng),通信系統(tǒng),供熱系統(tǒng),防洪系統(tǒng)。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等及其附屬設施 道路揚塵、是指道路積塵在一定的動力條件,風力,機動車碾壓,人群活動等 的作用下進入環(huán)境空氣中形成的揚塵 土壤揚塵。是指直接來源于裸露地面的顆粒物 堆場揚塵 是指各種工業(yè)料堆。如煤堆。沙石堆以及礦石堆等.建筑料堆。如砂石 水泥。石灰等 工業(yè)固體廢棄物,如冶煉渣?;ぴ?,燃煤灰渣。廢礦石,尾礦和其他工業(yè)固體廢物.建筑渣土及垃圾、生活垃圾等由于堆積.裝卸,傳送等操作以及風蝕作用等造成的揚塵,此外 采石 采礦等場所和活動中產(chǎn)生的揚塵也歸為堆場揚塵.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鞍山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