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河道管理條例。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2000年9月27日吉林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改2001年3月30日吉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修改.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發(fā)揮江河綜合效益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管理.第三條,河道管理范圍包括河道內的水域。整治工程,沙洲。灘地、含耕地,林地 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有堤防的河道按兩岸堤防背水面護堤地邊線確定。無堤防,包括未達規(guī)劃設計標準的堤防 的河道按規(guī)劃設計洪水位確定。尚未批準規(guī)劃設計的河道按歷史最高洪水位確定.第四條 開發(fā)利用保護江河資源和防治水害 應當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服從防洪的總體安排。第五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其主要職責是、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有關河道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查處違法行為、二 組織制定,實施河道的防洪。整治建設和綜合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三.負責河道管理范圍內用河行為和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及工程施工的監(jiān)督檢查。四,組織制定和實施河道防洪調度及清障計劃方案。五,負責河道堤防,灘地、水面管理和堤防工程的維修養(yǎng)護 六.依法收取及管理河道各項經費。七、負責河道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河道管理機構負責,第六條,河道管理實行按流域統(tǒng)一規(guī)劃和按管理權限分級分段管理相結合的原則.松花江。輝發(fā)河 飲馬河、拉林河 卡岔河在國家和省河道主管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下.由市??h,市。河道主管機關按行政區(qū)劃分段實施管理,蛟河.拉法河。溫德河,牤牛河,鰲龍河,團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細鱗河,霍倫河在市河道主管機關統(tǒng)一規(guī)劃下 由各縣.市.區(qū)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其他河流由各縣、市,區(qū)河道主管機關組織規(guī)劃.實施管理、市城區(qū)松花江段河道 上起豐滿大堤下至市城區(qū)左岸與九臺市,右岸與舒蘭市交界處 及其主要支流溫德河.牤牛河、團山河 鰲龍河百年一遇洪水回水段河道 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管理,縣,市,城區(qū)段河道由所在地縣.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安全和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第二章 河道整治與建設 第八條 市??h.市 區(qū)河道主管機關應根據(jù)流域綜合規(guī)劃,防洪標準和通航標準及有關技術要求.按河道管理權限編制河道整治建設規(guī)劃,蛟河 拉法河.溫德河。牤牛河、鰲龍河 團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細鱗河,霍倫河等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設規(guī)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報省河道主管部門備案,其他河流的河道整治建設規(guī)劃。由所在縣 市、區(qū)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報市河道主管機關備案.市城區(qū),各縣.市 沿河城鎮(zhèn)的河道整治專業(yè)規(guī)劃。須納入城市及城鎮(zhèn)建設總體規(guī)劃 第九條、河道整治與建設,河道資源的開發(fā)利用.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guī)劃,保持河勢穩(wěn)定和行洪 航運的暢通、維護堤防及河道工程的安全 第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跨河 臨河.穿河。穿堤的橋梁、碼頭,港池,道路,管道 纜線、輸電線路,取排水口 泵站等建筑物的 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和有關技術要求,在立項時應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后 方可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建設單位在編制立項文件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建設項目申請時 須提供以下文件,一。申請書,二 建設項目所依據(jù)的文件,三.建設項目涉及河道與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圍內土地情況及該建設項目防御洪澇的設防標準與措施,五。建設項目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 河水水質的影響以及采取的補救措施,六 與建設項目有關的圖件和其他資料.重要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還應提供詳盡的防洪評價報告,第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批準后.建設單位應將施工安排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核.施工方案應包括施工占用河道情況及施工期防汛措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工程規(guī)模,標準和高度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河道主管機關按防洪渡汛要求進行驗收。建設單位應在六個月內將工程竣工資料報河道主管機關備案。因工程施工造成河道淤積和植被破壞的,建設單位必須按規(guī)定的時間和要求進行清淤和恢復植被、第十二條,在河道上修建橋梁 碼頭和其它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 不得縮窄河道 不得擠占行洪區(qū).橋梁和棧橋.跨河管道和線路的凈空高度及穿河管線、纜線的埋深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要求.第十三條、新建的跨堤道路,穿堤涵閘.泵站及埋設的管線等工程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后方可啟用、并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在堤防上已建前款所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 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限期由原建設單位或使用.受益單位進行維修或改建 廢棄的工程設施由原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負責拆除。第十四條,河道主管機關進行河道整治時涉及航道的,有關設計和計劃應兼顧航運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門意見,交通主管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有關設計和計劃應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意見。第十五條,跨縣。市 區(qū)的河道和界河,未經市河道主管機關批準.禁止單方修建排水、阻水 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現(xiàn)已給對岸或上。下游造成危害的前款所指工程,由原建設單位采取補救措施 不能采取補救措施的。應限期拆除 第十六條,市城區(qū).各縣。市 城鎮(zhèn)建設與發(fā)展不得占用河道灘地。其規(guī)劃建設的臨河界線及定點。應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zhèn)規(guī)劃等部門確定 其定點文件必須由河道主管機關參與會簽。在臨河界線內修建民房和其他建筑設施的、必須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意見,第三章、河道管理與保護,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河道護堤地 松花江.輝發(fā)河.飲馬河,拉林河,卡岔河的堤防護堤地為迎水面30米至50米。背水面5米至15米,蛟河、拉法河。溫德河、牤牛河、鰲龍河 團山河.金沙河、岔路河、細鱗河、霍倫河的護堤地為迎水面15米至30米、背水面5米至10米、其他河流河道護堤地可根據(jù)實際情況劃定、劃定的護堤地由河道主管機關統(tǒng)一規(guī)劃、使用和管理,第十八條,市城區(qū)松花江段河道堤防堤路結合段單式堤防堤肩、岸緣,以上道路.欄桿等市政設施及復式堤防戧臺以上,含戧臺 部分的綠地。游園的養(yǎng)護、維修.綠化.衛(wèi)生等、由市政建設主管部門按防洪要求和有關規(guī)定實施管理.堤肩。岸緣,或戧臺以下河道灘地 林木.衛(wèi)生等河道管理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第十九條.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河道主管機關應根據(jù)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及河道水工程的安全需要,在松花江、輝發(fā)河 飲馬河.拉林河 卡岔河的重要河段堤防的背水面護堤地以外一定區(qū)域內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打井.鉆探,爆破.采石,挖沙.取土和挖筑魚塘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條。江河故道,舊堤及原有河道工程設施,未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填堵。占用或拆毀 第二十一條,在河道內設置和擴大排污口的,排污單位在向環(huán)境保護部門申報前。應當征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向河道排污造成河道淤積的、河道主管機關應責令排污口的設置單位進行清淤,第二十二條,河道主管機關應定期對河道堤防進行巡查,清除鼠洞。蟻穴等隱患、及時修復片堤 滑坡等險段,第二十三條 山區(qū)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監(jiān)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采石 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wěn)定的活動.第二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占用河道,不包括堤防,護堤地。進行下列活動的,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二 爆破。鉆探??脊虐l(fā)掘.開采地下資源。修建上下堤坡道 三、筑壩.挖井.坑,挖筑魚塘、修建游泳場。設置浮船和娛樂設施,四。設置浮橋,棧橋、錨地。渡口和渡船、五、設置作業(yè)機械設備、建筑設施,廣告牌,堆放物料 擺攤設點 六,其它占用河道行為.第二十五條。臨時占用河道的,必須按批準范圍。方式,期限和安全要求作業(yè)。并應保護好河道工程設置和周圍景觀,作業(yè)完畢應及時清理現(xiàn)場、需回填的按要求回填、并報河道主管機關驗收 按防洪或其他要求需終止作業(yè)時 作業(yè)單位和個人接到原批準部門通知后 應在規(guī)定期限內撤出,第二十六條,禁止損壞河道堤防、護岸。涵閘,護欄 戧臺,里程樁及通訊、照明 河道水文監(jiān)測等工程設施 第二十七條。禁止非河道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涵閘閘門.排澇泵站等防洪排澇設施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河道管理人員正常工作,第二十八條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一 修筑圍堤,阻水渠道和阻水道路等建筑物 二.修建廠房。倉庫等工業(yè)和民用建筑物。三,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護堤護岸林除外、四.設置攔河漁具。五.棄置和傾倒礦渣。石渣.砂石,淤泥.煤灰。殘土,垃圾等廢物、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堤防和護堤地上開荒種地、放牧 堆放物料.曬糧,開展集市貿易,建房 堤防管理房除外。建窯,修渠、埋墳 取土.采石。打井,挖洞 開溝。爆破,挖筑魚塘 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以及其他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等活動、第三十條 護堤林,護岸林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營造,實施管理.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和破壞,堤坡上只準種植草皮或灌木 不得種植喬木,堤上已有的喬木.經河道主管機關決定。限期由林木所有者連根清除,并回填夯實,逾期不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清除。清除所需費用由林木所有者負擔.嚴禁攀折堤坡林木,破壞堤坡植被、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三十一條,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 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guī)定的期間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并由設障者負責全部清障費用,第三十二條.對阻水嚴重的碼頭 道路 管線,纜線 輸水渠。攔河壩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jù)河道的防洪標準 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并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對于阻水的橋梁 按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橋前壅水高度10厘米至30厘米的.由建設單位加高壅水回水范圍內的兩岸堤防,橋前壅水高度30厘米以上的 由建設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建,第三十三條,經批準建設的各類跨河 臨河,穿河等工程竣工驗收前,必須按河道主管機關的要求清除施工殘渣.引道,圍堰。平整河床,不按要求清除的、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除.由原建設單位負責全部清除費用、第三十四條,在河道行洪區(qū)范圍內、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種植林木、河道行洪區(qū)內已有的護堤林 護岸林.應按順水流方向間伐成林帶、其他已有的阻水林木,限期由營造者清除、第五章,經費。第三十五條。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用,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由市,縣 市 區(qū)財政負擔,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本市城區(qū) 各縣、市。城鎮(zhèn)段河道堤防的防汛歲修費應納入城市維護費使用計劃、第三十六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 護岸.水閘和排澇工程設施 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yè)等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農林戶以及臨時占用堤防,護岸,灘地、水面的單位和個人、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按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七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取土、淘金等作業(yè)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管理費,其征收標準按,吉林省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八條、河道主管機關收取的各項費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設 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取或者挪用、第三十九條,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組織沿河城鎮(zhèn) 農村及堤防保護區(qū)域內的單位和個人義務出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加固及河道整治.第六章,法律責任、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或會同有關部門按下列規(guī)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違反第十條.第十二條規(guī)定 未經批準或未按國家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修建工程設施的。責令其改正.并處以5000元至10000元罰款,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二,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guī)定,逾期不清淤和不恢復植被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并由河道主管機關組織清淤,恢復植被,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全部承擔,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打井、鉆探,爆破.采石、取土、挖筑魚塘的,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外。并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 項規(guī)定、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對未經批準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取土。淘金的。沒收其非法收入.并對采砂,取土的按每立方米5。10元處以罰款.淘金的按采剝每立方米0.2元至0。5元處以罰款。對不按批準的范圍和方式進行采砂 取土,淘金的,沒收其非法所得,并對采砂 取土的按每立方米3元至5元處以罰款.淘金的按采剝每立方米0、1元至0、2元處以罰款。對拒不改正的加倍予以罰款、并吊銷其采砂,取土,淘金 許可證、五,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 三,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外,并按每平方米每日2元處以罰款.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損壞堤防、護岸 閘壩等水工程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處以500元至2000元罰款、后果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10000元罰款。損壞通訊 照明,水文監(jiān)測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后果嚴重的處以2000元至5000元罰款.七,違反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非河道管理人員干擾河道管理工作。經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八。違反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除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 采取補救措施外 對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處以1000元至5000元罰款,修建廠房、倉庫等公用和民用建筑物的,處以200元至2000元罰款,種植高桿農作物和樹木,設置攔河漁具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棄置和傾倒礦渣.石渣,砂石 淤泥 煤灰、殘土、垃圾等廢物的 責令其清除.并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九.違反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在堤防和護堤地上開荒種地,放牧,曬糧 堆放雜物 進行集市貿易活動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建窯。修渠,鉆探 打井,采石 取土,挖溝.埋墳的、處以200元至1000元罰款 爆破,開采地下資源、挖筑魚塘的,處以500元至5000元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十、違反第三十條規(guī)定,濫伐,盜伐.破壞護堤護岸林木的。沒收非法所得 賠償毀林損失.并按所砍伐林木價格的五倍至十倍處以罰款。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河道管理人員應守職盡責、模范遵守本條例 對不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其情節(jié)由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四十三條,本條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四十四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九月十一日頒布的 吉林市市區(qū)松花江河道管理條例 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