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罰則,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在評標過程中擅離職守.影響評標程序正常進行,或者在評標過程中不能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 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四條。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 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構(gòu)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五條。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五十六條,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蛘哒袠巳?、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七條。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招標人遲遲不確定中標人或者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的,給予警告。根據(jù)情節(jié)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