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境外評估或估值報告審核要點,第二十九條.備案管理單位審核境外評估或估值報告。應當關注評估或估值機構的選聘是否符合。中央企業(y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7號,和,關于加強中央企業(yè)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fā)產權,2011 144號,等規(guī)定 第三十條 對境外企業(yè)國有資產評估或估值項目,備案管理單位應當關注評估或估值機構是否協(xié)助企業(yè)進行盡職調查 詢價,是否參與交易過程.經濟行為涉及的交易對價是否以評估或估值結果為基礎。確有差異的是否具有充足合理的理由 第三十一條 審核境外評估及估值機構出具的評估或估值報告,應當關注其是否明示了所依據的評估準則、是否合理參考了境內評估準則及要求。評估或估值結果是否以人民幣為計量幣種,使用其他幣種計量的、是否注明了該幣種與人民幣在評估基準日的匯率 如果評估或估值結果為區(qū)間值的。應關注是否在區(qū)間之內確定了一個最大可能值,并說明確定依據.第三十二條 備案管理單位可以使用備案表或者備案確認函的方式對境外評估或估值機構出具的評估或者估值報告予以備案,備案確認函應當簡要描述評估項目有關情況。包括評估行為各當事方及經濟行為、評估基準日,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評估對象賬面價值等內容,明確評估結果區(qū)間值及最大可能值,明確評估行為各當事方的權.責,利等執(zhí)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