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監(jiān)督檢查,第十七條,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jiān)督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第十八條,按照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的規(guī)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依法對單位繳費情況進行檢查時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用人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檢查,不得謊報 瞞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有關資料 但是。應當為繳費單位保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在行使前款所列職權時.應當出示執(zhí)行公務證件,第十九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調查社會保險費征繳違法案件時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協(xié)助,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受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委托.可以進行與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的檢查.調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有關社會保險費征繳的違法行為。有權舉報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對舉報應當及時調查.按照規(guī)定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二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jiān)督。審計部門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進行監(jiān)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