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水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和執(zhí)法隊伍第五條、下列水行政處罰機關在法定授權范圍內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水行政處罰權.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設立的流域管理機構 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三、省 自治區(qū),直轄市決定行使水行政處罰權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四。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其他組織。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水政監(jiān)察專職執(zhí)法隊伍.水行政執(zhí)法專職機構或者其他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受委托組織在委托權限內,以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名義實施水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水行政處罰.第七條 受委托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水利業(yè)務 并取得行政執(zhí)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的 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鑒定,第八條,委托實施水行政處罰。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同受委托組織簽署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二。委托實施水行政處罰的具體事項,權限和委托期限 三。違反委托事項應承擔的責任 四.其他需載明的事項,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受委托組織應當將委托書向社會公布,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 不得超越委托書載明的權限和期限.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現受委托組織不符合委托條件的。應當解除委托.收回委托書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委托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受委托組織實施水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jiān)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