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第一節(jié),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第五十五條、外國可以向中華人民共和國請求移管外國籍被判刑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向外國請求移管外國籍被判刑人 第五十六條。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被判刑人是該國國民。二,對被判刑人判處刑罰所針對的行為根據(jù)該國法律也構成犯罪,三 對被判刑人判處刑罰的判決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 四,被判刑人書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齡、身體 精神等狀況確有必要。經(jīng)其代理人書面同意移管。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該國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處死刑緩期執(zhí)行或者無期徒刑。但請求移管時已經(jīng)減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請求移管時。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存在尚未了結的訴訟。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第五十七條,請求向外國移管被判刑人的 請求書及所附材料應當根據(jù)需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機關的名稱,二,被請求移管的被判刑人的姓名 性別、國籍。身份信息和其他資料、三,被判刑人的服刑場所、四。請求移管的依據(jù)和理由。五,被判刑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移管的書面聲明 六,其他事項 第五十八條,主管機關應當對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進行核實。外國請求派員對被判刑人的移管意愿進行核實的.主管機關可以作出安排。第五十九條,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請求的,或者主管機關認為需要向外國提出移管被判刑人的請求的。主管機關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作出是否同意外國請求或者向外國提出請求的決定.作出同意外國移管請求的決定后,對外聯(lián)系機關應當書面通知請求國和被判刑人,第六十條,移管被判刑人由主管機關指定刑罰執(zhí)行機關執(zhí)行、移交被判刑人的時間 地點,方式等執(zhí)行事項,由主管機關與外國協(xié)商確定,第六十一條。被判刑人移管后對原生效判決提出申訴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原生效判決的.應當及時通知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