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節(jié).民事法律行為、第五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 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 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第五十八條。下列民事行為無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四。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六,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的民事行為 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十九條.下列民事行為 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一 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二,顯失公平的 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第六十條。民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的效力的 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六十一條,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惡意串通,實施民事行為損害國家的。集體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應當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集體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第六十二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