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網絡保護第六十四條,國家 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未成年人網絡素養(yǎng)宣傳教育 培養(yǎng)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素養(yǎng)、增強未成年人科學,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網絡的意識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第六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內容的創(chuàng)作與傳播、鼓勵和支持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服務的研發(fā),生產和使用.第六十六條 網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懲處利用網絡從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網絡環(huán)境 第六十七條。網信部門會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聞出版.電影,廣播電視等部門根據保護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確定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的種類。范圍和判斷標準,第六十八條,新聞出版.教育、衛(wèi)生健康,文化和旅游 網信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宣傳教育、監(jiān)督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履行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義務 指導家庭,學校,社會組織互相配合,采取科學、合理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預防和干預,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方式對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進行干預。第六十九條.學校,社區(qū)、圖書館 文化館 青少年宮等場所為未成年人提供的互聯網上網服務設施 應當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護技術措施,智能終端產品的制造者。銷售者應當在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或者以顯著方式告知用戶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的安裝渠道和方法,第七十條 學校應當合理使用網絡開展教學活動.未經學校允許,未成年學生不得將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帶入課堂、帶入學校的應當統(tǒng)一管理 學校發(fā)現未成年學生沉迷網絡的,應當及時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共同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教育和引導,幫助其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第七十一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提高網絡素養(yǎng)。規(guī)范自身使用網絡的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使用網絡行為的引導和監(jiān)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通過在智能終端產品上安裝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軟件 選擇適合未成年人的服務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網絡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網絡的時間。有效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第七十二條.信息處理者通過網絡處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和必要的原則.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 應當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要求信息處理者更正、刪除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信息處理者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更正,刪除 但法律 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第七十三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未成年人通過網絡發(fā)布私密信息的、應當及時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第七十四條 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誘導其沉迷的產品和服務 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針對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務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 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的在線教育網絡產品和服務.不得插入網絡游戲鏈接,不得推送廣告等與教學無關的信息、第七十五條.網絡游戲經依法審批后方可運營.國家建立統(tǒng)一的未成年人網絡游戲電子身份認證系統(tǒng)、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實身份信息注冊并登錄網絡游戲、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游戲產品進行分類,作出適齡提示、并采取技術措施,不得讓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時至次日八時向未成年人提供網絡游戲服務.第七十六條。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為年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直播發(fā)布者賬號注冊服務時 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第七十七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 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遭受網絡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 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網絡欺凌行為。防止信息擴散.第七十八條。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便捷.合理 有效的投訴和舉報渠道,公開投訴,舉報方式等信息,及時受理并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訴,舉報.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發(fā)現網絡產品,服務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權向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或者網信 公安等部門投訴,舉報,第八十條,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發(fā)布、傳播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顯著提示的、應當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戶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傳輸相關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發(fā)布 傳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相關信息,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處置措施 保存有關記錄,并向網信,公安等部門報告、網絡服務提供者發(fā)現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對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向該用戶提供網絡服務。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