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行政復議受理,第十七條,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 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申請 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guī)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第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予以受理.一,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guī)定的被申請人,二.申請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請期限內(nèi)提出、五.屬于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六.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構的職責范圍.七,申請人尚未就同一事項向其他有權受理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就申請人同一事項立案登記的、八.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九條,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nèi)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補充 說明 修改的具體內(nèi)容。二,需要補正的材料、證據(jù),三。合理的補正期限。四,逾期未補正的法律后果,申請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書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超過補正通知書載明的補正期限補正,或者補正材料不符合補正通知書要求的 行政復議機關可以不予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 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第二十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nèi)、向被申請人發(fā)出答復通知書.并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fā)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答復通知書之日起10日內(nèi),提出書面答復,第二十一條 被申請人的書面答復應當載明以下內(nèi)容。一 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二.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和相關情況,三.作出行政行為的事實依據(jù)和有關證據(jù)材料 四。對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答辯,五.作出行政行為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 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六、作出答復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