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規(guī)則.第一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規(guī)則,第二條。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應當充分發(fā)揚民主 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第三條、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范圍包括、一。討論。決定在檢察工作中貫徹執(zhí)行國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問題.二。總結檢察工作經(jīng)驗,研究檢察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 三.討論 通過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四,討論。通過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guī)定.規(guī)則.辦法 五。討論。決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審查起訴等事項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專門人民檢察院按照有關規(guī)定請示的事項以及提請本院抗訴的案件 六、討論檢察長認為需要審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并依法作出決定.七。討論。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八,討論,通過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九。討論、決定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十,討論.決定其他需要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事項 第四條、檢察委員會委員人數(shù)應當符合.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的規(guī)定要求 委員缺額時應按照委員選任程序及時補充。第五條.檢察委員會會議一般每周召開一次,根據(jù)需要也可以臨時召開或者延期召開。第六條.檢察委員會會議由檢察長主持、檢察長不能出席的 可以委托一位副檢察長主持.會后將討論的情況和決定的事項、及時向檢察長報告、第七條。檢察委員會會議必須有檢察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shù)出席、才能召開,第八條,檢察委員會委員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請假的以外.應當出席會議,未擔任檢察委員會委員的院領導成員應當列席會議,必要時.還可以通知院內設機構有關負責人列席會議,第九條。擬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或者事項、承辦檢察官要提出明確的辦理意見,且需經(jīng)檢察官會議集體討論并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主管副檢察長經(jīng)審核認為應當由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應當提出建議.由檢察長決定是否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檢察委員會委員可以提出議案。經(jīng)檢察長同意后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第十條.提請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應當主題明確、材料齊備.符合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案標準的要求、提請討論的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請示的案件、應當有該院檢察委員會會議討論的情況,檢察長的意見和本院有關承辦部門的審查意見.第十一條,檢察委員會設立辦事機構、負責承辦檢察委員會日常事務、第十二條。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具體承辦下列事項,一,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和事項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見 二。對提交討論的案件和事項提出法律意見、三 對提交討論的有關檢察工作的條例.規(guī)定 規(guī)則,辦法提出審核意見,四 對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案材料進行統(tǒng)一印制,五。承擔會議記錄,編寫會議紀要及歸檔工作、六 對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進行督辦,七、檢察長、檢察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第十三條,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jù)議案的具體情況,提出會議議程安排建議.報請檢察長決定,對于經(jīng)審查不屬于檢察委員會討論范圍的案件和事項.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及時提出意見 報檢察長審核決定 第十四條。檢察委員會會議議程確定后.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在會前將檢察委員會討論的議題,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檢察委員會委員.會議列席人員和有關承辦部門 并分送會議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檢察委員會委員在接到會議通知和會議相關材料后。應當認真做好準備。準時出席會議。不能出席的。應當向檢察長或者主持會議的副檢察長請假。并及時通知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 第十六條、檢察委員會開會時.有關人員應當遵守會場秩序。除檢察委員會委員.列席會議的人員.有關案件或者事項的承辦人員以及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未經(jīng)允許不得進入會場。第十七條,檢察委員會討論案件和事項,按照以下程序進行.一、全面聽取承辦部門的匯報,主管副檢察長可以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討論案件時,由案件承辦檢察官和承辦部門負責人匯報,內容包括,案件來源、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情況.訴訟過程、事實和證據(jù)情況,審查意見和理由及法律依據(jù)。討論其他事項時。由承辦部門負責人匯報,內容包括 事項緣由,內容和承辦意見及法律依據(jù)。二。法律政策研究室負責人發(fā)表由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草擬的法律意見,供檢察委員會討論時參考,三、在主持人的組織下、一般按照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不擔任院領導職務的委員,擔任院領導職務的委員的順序依次發(fā)言,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列席人員發(fā)表意見,四,主持人發(fā)表個人意見后,對討論的情況進行總結.歸納 第十八條、對檢察委員會議案的決定、采用舉手表決的方式。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由會議主持人對各種意見作出統(tǒng)計.由檢察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過半數(shù)委員意見一致方能通過 少數(shù)人的意見可以保留并記錄在卷.對于討論的案件或者事項。如果認為不需要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的 可以責成承辦部門處理.委員意見分歧較大的 應當再行討論,檢察長在重大問題上不同意多數(shù)委員意見的.可以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第十九條。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事項.應當制作會議紀要.紀要稿經(jīng)會議主持人審定后印發(fā)各位委員和院內設機構。并發(fā)至省級人民檢察院。承辦單位應當將會議紀要存檔備查,第二十條 承辦部門和有關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委員會的決定應當執(zhí)行、承辦部門和有關的下級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如有異議、可以提出復議請求、經(jīng)主管副檢察長審核并經(jīng)檢察長同意復議后、暫緩執(zhí)行原檢察委員會的決定。并提交檢察委員會進行復議.經(jīng)復議后.認為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對檢察委員會復議作出的決定,承辦部門和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zhí)行。對擅自改變檢察委員會決定或者故意拖延、拒不執(zhí)行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一十一條,對于檢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承辦部門應當及時向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通報執(zhí)行情況.必要時,檢察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進行督辦、并定期將執(zhí)行情況向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檢察委員會討論和決定的內容 應當保密,不得泄露。第二十三條。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