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初始登記 第二十條、初始登記的申請期限分別為,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總登記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或者在知道總登記公告或接到登記部門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二 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在建項目,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內 三.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三十日內,第二十一條.申請初始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身份證件.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第二十二條。1987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前使用的土地.未經登記部門確權.發(fā)證的、應當提交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土地所有權證,房地產所有權證、宅基地使用證。清查用地時補辦的用地證明或建筑許可執(zhí)照等,原有土地權屬證件不全或依據不足的,還須提交權利來源和權屬演變的書面報告、所在地居。村 民委員會證明和法律責任的具結書.第二十三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建設用地的 應當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一,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二 征地紅線圖 三.總平面布置圖,四。征,撥,用地補償協議書、五。外商投資企業(yè)還須提交土地使用合同,第二十四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提交的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包括、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二.人民政府批準用地文件,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已全額繳納憑據.四、受讓人自行負責拆遷安置或征地補償的,應當同時提交已落實的折遷安置方案或征用土地補償協議書。第二十五條。土地登記申請經初步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由登記部門組織地籍調查,經調查認定土地權屬合法 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予以公告,公告期限為三十日,公告期間 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審查結果提出異議的。登記部門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理,一,異議成立的 予以暫緩登記、二。異議不能成立的。書面駁回異議申請、公告期滿,申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土地登記審查結果未提出異議的。由登記部門注冊登記,頒發(fā)土地權利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