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依法履行監(jiān)護責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社區(qū)居,村 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三條、學校、教師及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四條、新聞媒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公布受害未成年人身份信息的.由文化廣電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新聞媒體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六十五條,行政機關,學校。醫(yī)療機構,兒童福利機構。社區(qū)居、村,民委員會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 發(fā)現(xiàn)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報告 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