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資金與房源第三十四條。保障性住房資金按下列渠道籌集 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建設資金,二 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三.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 的比例安排的資金、四 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專項建設 租賃補貼資金 五 企業(yè)等單位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資金,六,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政府所得收益。七、保障性住房購房人上市交易繳納的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八,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款,九,地方發(fā)行債券,十.捐贈資金。第三十五條、保障性住房資金應當專項用于下列支出.一 新建。改建、回購,租賃保障性住房,二 收購其他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三.保障性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四,償付保障性住房建設融資本息,保障性住房資金支出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十六條.保障性住房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住房保障實施機構管理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 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小型維護和管理、對于大型維修項目。由市房產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按照程序報市政府批準后.在保障性住房專款中列支、第三十七條.市政府投資集中建設的保障性住房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基本建設程序辦理.采取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根據(jù)上級下達的年度計劃。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將各項目配套建設面積納入年度建設計劃。由市發(fā)改部門負責報省發(fā)改部門立項 由市財政部門負責將上級保障性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根據(jù)項目建設計劃和項目進展情況及時撥付 第三十八條。保障性住房房源主要包括.一.舊城改造、棚戶區(qū)改造 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 二 政府出資新建 改建、收購.回購.租賃的住房,三,騰退的公有住房。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企業(yè)利用自用土地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和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單位所建的公共租賃住房。六,符合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經過市政府批準利用集體建設用地新建的公共租賃住房,七,距離城區(qū)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yè)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yè)集資合作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八、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