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資金要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項核算,資金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規(guī)定程序撥付 第十九條 工程建設項目實行總投資控制,嚴格按照概.預。算定額、做好項目立項報建,勘察設計 發(fā)包.施工等各階段的預 結、決,算投資控制。第二十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工程預算,提交本級財政部門評審,或按有關規(guī)定由財政部門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該預算進行審核 評審結果報本級政府批準執(zhí)行,政府批準工程預算前可以指定同級審計機關或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該預算進行審核,審計。項目單位申請撥付資金時應當向財政部門提供政府批復。立項報告 招投標文件 規(guī)劃和用地審批手續(xù)、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等有關資料 對資料不全的,財政部門不予撥付資金。第二十一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結算工作 重點工程可以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6個月,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編制竣工財務結算 經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門審查。竣工財務結算應當對基本建設工程項目概況.甩項工程及造成工程調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說明 項目建設單位按財政部門審查的結算編制竣工決算,第二十二條.工程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或由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選用的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審核結果報同級政府批準后。作為工程竣工決算的依據,財政部門依據該審核結論批復竣工決算。未經竣工驗收合格的項目 財政部門不得進行決算審核.未進行審核的項目、財政部門不得辦理工程款的最終結算、審計機關要對政府投資和政府投資為主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預算和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重大投資項目應經審計機關審計后.財政部門方可辦理工程最終結算。第二十三條 由政府選定的中介機構服務費由本級財政承擔 第二十四條。項目建設單位須在竣工決算審計前。工程款按照施工合同確定的合同價、不含變更增加部分 70,以內支付,項目評審后,以財政批復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款最終結算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