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與使用管理。促進地理信息的共享與利用,提高基礎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程度和網絡化服務水平、避免重復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建設、使用。管理與應用服務,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是指地理信息數據及其采集,加工,交換 服務所涉及的政策,法規(guī),標準、技術、設施。機制和人力資源的總稱、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體系.目錄與交換體系 公共服務體系 政策法規(guī)與標準體系和組織運行系統(tǒng)等構成,是本市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第四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由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組織建設,縣,市 區(qū)人民政府、含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下同、本市各機關,團體 企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公眾根據權限共享使用.第五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應當遵循科學規(guī)劃。系統(tǒng)推進,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則.第二章。任務與分工,第六條本市成立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組織協(xié)調機構。其主要任務是,一。負責與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溝通,協(xié)調工作。及時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確保項目的順利實施,二,審定項目建設設計方案。實施方案及相關規(guī)范。確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實用性與合理性.三,制定地理信息共建共享政策措施和相關制度。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 四,組織項目評審與項目驗收工作。五,指導協(xié)調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推廣應用工作,第七條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任務是,一,制定并組織實施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總體設計方案、二,采集,整理地理信息數據、制定相關標準規(guī)范、三.組織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推廣應用 第八條市工業(yè)和信息化管理部門、負責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使用的基礎網絡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第九條 市財政部門按照年度計劃。負責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與管理所需經費的保障,第十條市保密部門 市國家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安全保密工作,并進行技術指導與監(jiān)督檢查、第十一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負責建設本單位空間專業(yè)信息數據集.其主要工作任務是,一.負責本單位空間專業(yè)信息數據集信息資源的編目,二,對本單位的空間專業(yè)信息數據集資源目錄內容設置使用權限 三.負責提供本單位空間專業(yè)信息數據集并定期更新 第三章,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按照國家數字城市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和國家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與交換體系標準進行建設,保證數據資源共享與整合利用,二,根據國家和行業(yè)的相關標準規(guī)范,技術規(guī)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規(guī)范 并綜合考慮用戶需求。技術需求、應用需求等方面因素進行修訂完善,確保所建標準規(guī)范的客觀性??茖W性和實用指導性,三 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應當包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目錄體系.各目錄體系應當包括數據類別.數據內容、責任部門和單位,第十三條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采用集中建庫,分工更新維護的方式進行建設。由市測繪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相關單位的專業(yè)信息數據由各自在統(tǒng)一的定位基準,數學基礎上進行更新與維護。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包括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1 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數據基礎,內容包括定位基礎、居民地,工礦建筑.交通,管線。水系.境界.地貌、土質與植被等數據 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2。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抽取部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形成的數據子集。運行于政務網絡,由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建設與管理。3,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是按照一定標準規(guī)范將業(yè)務數據進行空間化形成的用于共享的地理信息資源、運行于政務網絡.由相關單位負責建設與管理,4。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是通過對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進行脫密處理之后形成的數據。運行于互聯(lián)網、由相關單位負責建設與管理,第十四條地理信息公共平臺建設與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一。地理信息公共平臺由市測繪主管部門按照。數字中國.數字吉林.地理空間框架的統(tǒng)一部署與要求進行建設.并在市級政務網 涉密專線等網絡中分別部署,實現(xiàn)全市地理信息資源的共享交換與整合利用 二 地理信息公共平臺是本市權威的,唯一的和通用的基礎地理信息資源共享交換平臺。所有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均納入公共平臺進行統(tǒng)一發(fā)布.共享.交換與管理 第四章。數據更新與維護。第十五條,各類地理信息數據的提供單位,應當按照本市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標準體系等有關規(guī)定和規(guī)范,做好共享數據的采集,更新與匯交等工作.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的單位實施、數據的更新應當保證數據的準確性與及時性,并符合相關采集標準和質量要求,第十六條數據生產單位依據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guī)范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更新與維護 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的更新與維護、應當按照市測繪主管部門統(tǒng)一安排進行 第十七條市測繪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與維護。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更新與維護頻度,應當與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更新與維護一致.第十八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的標準規(guī)范與數據更新頻度要求、對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更新與維護 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應當通過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進行更新發(fā)布,第十九條、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集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集進行一定的數據加工和保密處理.形成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集應當通過互聯(lián)網信息發(fā)布平臺進行更新發(fā)布,第五章、數據共享和使用 第二十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 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應當按照本市地理信息共享目錄。及時將所屬的經過保密處理且符合發(fā)布要求的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及公眾地理信息數據通過本市地理信息公共平臺進行發(fā)布。共享與交換。第二十一條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工信.保密等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fā)展狀況及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的需求。及時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目錄進行調整,第二十二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提供共享的地理信息數據應當合法,準確與規(guī)范 第二十三條地理信息共享目錄應當統(tǒng)一納入本市政務信息資源目錄體系、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公共平臺或者門戶網站公布地理信息數據共享目錄,用戶權限及共享途徑等事項.供需求者了解.查詢,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在權限范圍內共享相應的地理信息數據.第二十五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不得在政務網或者互聯(lián)網等非涉密網絡中發(fā)布下列地理信息數據,一。未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的授權單位進行保密處理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二.空間位置未經國家測繪主管部門的授權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三 業(yè)務內容未經數據提供單位保密處理的專題地理信息數據、四,未對敏感信息進行處理的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第二十六條公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公共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經政務網等網絡在公共平臺上以網頁或者在線調用方式,提供給縣 市,區(qū)人民政府和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共享使用、并按照不同的用戶權限,進行完全共享或者部分共享.第二十七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戶權限由市測繪主管部門審核確定.專題地理信息數據用戶權限由數據提供單位審核確定。第二十八條公眾地理信息數據經保密處理并經有批準權限的測繪主管部門,國家保密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審核批準后 以在線調用方式提供給公眾使用 第二十九條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本市各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在進行政務信息系統(tǒng)和公眾服務信息系統(tǒng)建設時。涉及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應用服務的,應當征求市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并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的基礎上.采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信息資源進行開發(fā)建設、避免重復投入。第六章。監(jiān)督與處罰 第三十條市測繪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情況進行檢查.評估 監(jiān)督。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地理信息數據共享與交換工作。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按照規(guī)定提供基礎地理信息及其目錄的,由測繪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財政資金進行地理信息應用系統(tǒng)建設立項前.未征求市測繪主管部門意見,進行重復建設。造成國家資金損失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處分、第三十三條市測繪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數字長春地理空間框架建設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附則。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