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國有土地市場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為進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規(guī)范土地市場運作秩序、增加地產收益,加強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本規(guī)定適用于佳木斯市行政區(qū)域.第二條,對原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下列用地實行有償使用,依法補交土地出讓金或逐年繳納土地年租金.年租金標準見附表、一 商業(yè),旅游餐飲業(yè),娛樂業(yè)、金融業(yè)、保險業(yè)用地。二.工業(yè)企業(yè)用地.三、居住用地.不含樓房,四、改變用途的或其他經營性用地,第三條。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 抵押.改變用途的。必須進行地價評估、嚴格履行立項 評估。確認?;騻浒?的程序,地價評估立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批準,地價評估結果必須經政府確認,不經政府確認不能作為衡量土地資產價值量的依據(jù),第四條。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應到國土資源部門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xù)。繳納出讓金或年租金,符合佳政發(fā)。2002,55號文件.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fā)佳木斯市國有資產產權交易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規(guī)定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應進入產權市場交易,確定轉讓年限可采取兩種方法。按最高年限補交出讓金,受讓者買斷最高年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遞減,但最低年限不可低于10年,第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涉及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依法辦理有關批準手續(xù),并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補繳相應的土地差價、第六條。個人住宅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受讓方逐年繳納年租金、第七條、原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繳納年租金、第八條.劃撥土地使用權改變原用途、變成經營性用地的。由經營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年租金.屬于轉租.轉包經營的,由承租人或承包人繳納.第九條。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領取、土地他項權利證書。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的 抵押期滿 抵押人無力償還債務.以土地資產抵債或在抵押期內抵押人解散。破產 撤銷的.由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補交出讓金 雙方均無力補交出讓金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依法進行處置 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其抵押權終止期不得超過土地使用權終止期限,抵押合同解除或終止,抵押人應在15日內 持,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和抵押權人出具的解除或終止抵押合同的證明文件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xù),第十條.經依法批準使用行政劃撥土地的單位,在宗地內進行新建。翻建 改建,擴建建筑物的.必須持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除法律規(guī)定行政劃撥的以外.實行土地有償使用、按評估地價補交出讓金。商服用地60,住宅用地55、工業(yè)用地50,宗地不可分割的。按整宗地進行出讓 可分割的,按分割后土地面積出讓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土地使用權拍賣、變賣用于清償債務的,處分前應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實該土地的權屬狀況.使用方式及地價款繳納情況,屬于以行政劃撥方式或減免地價款取得的?;蛱幏謺r涉及改變土地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及使用條件的、應按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和明確的繳納辦法補繳土地出讓金或地價款 第十二條 土地年租金標準由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并參照基準地價制定.初始運行期間采取低標準啟動,根據(jù)土地市場發(fā)展。土地年租金每三年調整一次。第十三條、國土資源部門是土地出讓金和年租金的收取部門,其他部門和單位不經委托一律不得代為征收.第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的,依據(jù)國家和省的有關法律 法規(guī)和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2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佳土聯(lián)字.1997。1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