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處置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糧食經營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導致糧食出現較為嚴重的質量安全等問題或者風險的、應當進行應急處置 縣級以上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快速反應及應急處置信息發(fā)布機制和程序。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和應急隊伍建設、強化應急裝備配置和應急物資儲備。提升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滿足應急需要、第三十四條,糧食經營者應當具備處置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檢查各項風險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糧食經營者應當立即對事故予以妥善處置,防止損害擴大.并及時向事故發(fā)生地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上級管理單位的、一并向其上級管理單位報告。第三十五條??h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jiān)督管理中發(fā)現糧食質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糧食質量安全事故報告.應當依職責和權限立即調查處理.按規(guī)定采取封存、檢驗、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社會的危害 發(fā)生重大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當同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并及時通報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及相關部門。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糧食質量安全事故.不得毀滅有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糧食質量安全事故調查,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并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涉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