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guī)定編制氣象災害防御規(guī)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三,隱瞞 謊報或者由于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四 未及時采取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五、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二 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fā)布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 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采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一 擅自向社會發(fā)布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二、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網絡等媒體單位未按照要求播發(fā)或者刊登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三,編造 傳播虛假的或者通過非法渠道獲取的災害性天氣信息和氣象災害災情的。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侵占,損毀或者未經批準擅自移動氣象災害監(jiān)測設施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 由氣象主管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并對違法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對違法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