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七十六條。集團母公司應當通過公開渠道。向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披露相關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集中性.可訪問性和公開性 第七十七條、集團母公司信息披露頻率分為臨時 半年及年度披露,其中 臨時信息應及時披露.半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期末后60個工作日內、年度信息披露時間為會計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至少提前15個工作日向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申請延遲披露、第七十八條。集團母公司應當分別按照以下頻率披露相關信息,一,實收資本或普通股及其他資本工具的變化情況應及時披露.二。核心一級資本凈額.一級資本凈額 資本凈額,最低資本要求.附加資本要求、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集團合格資本,集團最低資本要求,集團超額資本.杠桿率 集團財務杠桿率等重要信息應每半年披露一次、三。資本充足性相關指標的計算范圍,信用風險暴露總額 逾期及不良資產總額,信用風險資產減值準備。信用風險資產組合緩釋后風險暴露余額,資產證券化風險暴露余額。市場風險資本要求 市場風險期末風險價值及平均風險價值.操作風險情況,股權投資及其損益.非交易賬簿利率風險情況等相關重要信息應每年披露一次。第七十九條 經國務院銀行業(yè)監(jiān)督管理機構同意,在滿足信息披露總體要求的基礎上 未在境內外上市的集團母公司可以適當簡化信息披露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