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拘 留、第一百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可以決定拘留 一 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毀滅、偽造證據(jù)或者串供可能的,第一百二十二條.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后,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同級公安機關執(zhí)行,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協(xié)助公安機關執(zhí)行。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一百二十三條 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無法通知的以外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無法通知的,應當將原因寫明附卷 無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第一百二十四條.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第一百二十五條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發(fā)現(xiàn)不應當拘留的 應當立即釋放。依法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的。按照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手續(xù) 對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按照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逮捕手續(xù),決定不予逮捕的。應當及時變更強制措施、第一百二十六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案件,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為十四日。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第一百二十七條,公民將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被發(fā)覺的。通緝在案的、越獄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人扭送到人民檢察院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接受、并且根據(jù)具體情況決定是否采取相應的緊急措施,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