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速裁程序 第四百三十七條,人民檢察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一、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二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三、被告人認罪認罰、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第四百三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不得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 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三 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五。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六.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第四百三十九條.公安機關、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人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公安機關,辯護人未建議適用速裁程序。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 且犯罪嫌疑人同意適用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第四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起訴書內容可以適當簡化,重點寫明指控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第四百四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四百四十二條,公訴人出席速裁程序法庭時,可以簡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適用法律及量刑建議、一般不再訊問被告人,第四百四十三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發(fā)現有不宜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情形的、應當建議人民法院轉為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重新審理、第四百四十四條 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 公訴人需要為出席法庭進行準備的,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