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納稅申報、第三十條,稅務機關應當建立 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 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數據電文方式 是指稅務機關確定的電話語音,電子數據交換和網絡傳輸等電子方式、第三十一條、納稅人采取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使用統(tǒng)一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 并以郵政部門收據作為申報憑據、郵寄申報以寄出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納稅人采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關資料 并定期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在納稅期內沒有應納稅款的,也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待遇的,在減稅、免稅期間應當按照規(guī)定辦理納稅申報、第三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者應代扣代繳 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 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額 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 欠稅,滯納金等,第三十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的情況相應報送下列有關證件.資料、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二 與納稅有關的合同 協(xié)議書及憑證.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和異地完稅憑證,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六,稅務機關規(guī)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第三十五條.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 應當如實填寫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并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合法憑證以及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第三十六條,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第三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確有困難 需要延期的,應當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經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是 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