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校車乘車安全 第三十八條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校車服務提供者為學校提供校車服務的 雙方可以約定由學校指派隨車照管人員.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定期對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隨車照管人員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 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第三十九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二、發(fā)現(xiàn)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蛘呱眢w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shù) 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 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shù)、確認乘車學生已經(jīng)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第四十條.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 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第四十一條 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 安全門 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四十二條.校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駕駛人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xù)留在校車內(nèi)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撤離到安全區(qū)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 學生的監(jiān)護人聯(lián)系處理后續(x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