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根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 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chǎn) 使用、儲存,經(jīng)營。運輸和銷毀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系指國家標準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中以燃燒爆炸為主要特性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 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 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腐蝕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四條.新建.擴建、改建的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工廠.倉庫和裝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專用車站,碼頭.必須設在城鎮(zhèn)以外的獨立安全地帶,對已建成的嚴重影響城市消防安全的工廠 倉庫。應納入城市改造規(guī)劃。并分別采取限期搬遷.改變使用性質 限制生產(chǎn)或儲存化學物品種類和數(shù)量等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第五條。生產(chǎn)、儲存 經(jīng)營和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單位和個人 必須填報,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申報表、或 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審核申報表,經(jīng)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合格后,分別填發(f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或。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無,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審核意見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許可證、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準運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chǎn)。儲存、經(jīng)營。運輸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第六條。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產(chǎn)、儲存易燃易爆化學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