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jié),反補貼稅,第三十八條 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yè)造成損害的 可以征收反補貼稅 征收反補貼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第三十九條 征收反補貼稅。由商務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guī)定實施之日起執(zhí)行,第四十條。反補貼稅適用于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后進口的產品,但屬于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一條、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第四十二條。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征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第四十三條.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第四十四條、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并在此前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 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后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采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征收,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于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第四十五條。下列三種情形并存的。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征收反補貼稅、一 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二、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yè)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三,此種產品得益于補貼,第四十六條,終裁決定確定不征收反補貼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征收反補貼稅的,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期間已收取的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 保函應當予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