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房屋租賃第二十七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含柜臺 攤位。出租給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為、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書面合同 約定租賃期限,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合同終止事宜等內容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八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房屋租賃管理、會同相關主管部門每兩年分區(qū)域公布市場指導租金水平等信息、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于違法建筑的,二.轉租房屋未經房屋所有權人同意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條,非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證件,資料到市,縣,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一.房屋租賃合同,二 房屋權屬相關證明,三、當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住宅房屋租賃當事人持上述證件,資料、到縣.市 區(qū)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同時繳納房屋租賃相關稅費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使用和物業(yè)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使用房屋 承租人需要拆改 裝修承租房屋或者增加附屬設施,設備的,必須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按照.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公安部門在辦理暫住人口登記及暫住證明時,應當查驗 房屋租賃備案證明、對發(fā)現(xiàn)沒有辦理房屋租賃備案證明的.應當書面通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第三十三條、已出租的房屋設定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抵押權人和承租人。抵押期間房屋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