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綠化保護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森林 林木 林地和各種綠地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保護管理責任制度.保護管理好各種綠化植被,綠化植被的保護實行專業(yè)隊伍管護與群眾性管護相結合,第二十三條.綠化的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林木。林地和綠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發(fā)生爭議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綠化的林木.林地和綠地所有者或經營管理單位.應加強對林木,林地和綠地的保護管理工作 按國家規(guī)定標準 配備專職或兼職管護人員、實行常年管護。并建立健全管護制度,完善各項預防措施 防止損壞以及火災。病蟲鼠害的發(fā)生、第二十五條,禁止下列損害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的行為.一.毀林開墾.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林行為,二、在幼林地內砍柴 毀苗,放牧。三。在綠地上堆放物料,傾倒廢棄物,停放車輛,四 攀折樹木、采摘花草、踐踏草坪.五。損害綠化設施.六.其它損害樹木,綠地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樹木和占用林地,綠地,確需砍伐或占用的,必須報林業(yè)和草原或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審批,并按有關規(guī)定向樹木,林地和綠地所有者或經營者繳納各項補償費,砍伐城市樹木或占用城市綠地的。必須按規(guī)定比例和限期在綠化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進行補栽補種,第二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致使樹木傾斜,危及管線安全時.管線管理單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樹木,但應當在24小時內報告城市綠化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 第二十八條,單位,居民搬遷時。應將其庭院中自行種植的樹木移交給遷入單位.居民.經協(xié)商可有償移交,不得損壞和擅自砍伐。第二十九條、建設施工單位 應采取妥善措施保護現場綠地.樹木和綠化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償。第三十條、城市和農村的古樹名木.分別由城市綠化、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建立檔案,設置標志,落實管護責任 嚴禁損傷.砍伐或者擅自遷移,因特殊原因確需遷移城市或農村的古樹名木的,應當經城市綠化或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同意。并報同級或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禁止擅自采摘古樹名木的果實 因特殊需要采摘古樹名木種子的 須經城市綠化或者林業(yè)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 并不得損壞樹木。第三十一條 城市綠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樹木的管理.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樹木,應及時組織砍伐.更新、一、樹木發(fā)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樹木嚴重枯朽或傾斜,妨礙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設施安全的.三,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四,因其它原因確需砍伐的,第三十二條,市區(qū)內各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以及個體經營單位應按照城市綠化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范圍,對門前責任區(qū)的樹木.綠地,綠化設施進行養(yǎng)護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樹木.花草死亡,設施損壞的,管護者應負責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