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車輛管理第八條.在本市生產,銷售的非機動車以及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充電器等產品 應當符合有關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生產者。進口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認證機構對其生產或者進口的電動自行車進行強制性產品認證,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不得在本市銷售和登記上牌,電動自行車生產者不得出廠銷售不含蓄電池.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的非完整電動自行車。第九條 非機動車經營者應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和銷售臺賬,應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產品合格證明等信息。應當將電動自行車與其他類型車輛分區(qū)銷售,并在顯著位置標明車輛類型.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進入平臺銷售非機動車的銷售者的身份證明 營業(yè)執(zhí)照。地址。聯(lián)系方式.車輛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信息進行核驗,登記、發(fā)現平臺內銷售的非機動車違反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報告。電動自行車銷售者不得銷售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信息與實物不一致或者配備的電池 充電器等關鍵零部件與產品合格證信息不一致的電動自行車.第十條,禁止在非機動車上加裝.改裝動力裝置或者拆除 改動電動自行車限速裝置等更改技術參數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禁止在非機動車上搭篷,安裝掛架、加裝或者改裝座位等改變非機動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行為.禁止銷售具有前款違法加裝.改裝情形的非機動車,第十一條,維修經營者承接電動自行車維修業(yè)務的 應當按照產品合格證 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等載明的技術參數 安全要求等進行配件維修和更換.并保持與原裝部件規(guī)格型號.技術參數一致,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及其蓄電池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提供廢舊蓄電池更換,回收服務。建立回收臺賬,鼓勵非機動車及其蓄電池生產者,銷售者.維修者采取以舊換新、折價回購等方式回收廢舊蓄電池 屬于危險廢物的非機動車廢舊蓄電池應當送交具有相應處置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 生態(tài)環(huán)境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設置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收集網點、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