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則,第五十四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燃氣,是指供給生產(chǎn)。生活使用的液化石油氣.人工煤氣 天然氣等氣體燃料的總稱 二、燃氣企業(yè)、是指從事燃氣生產(chǎn),儲存、輸配,供應的企業(yè) 包括管道燃氣企業(yè).瓶裝燃氣企業(yè) 三 瓶裝燃氣供應站點。是指為用戶供氣的瓶組氣化站。瓶裝供應站,瓶裝燃氣換氣點.燃氣汽車加氣站等.四、燃氣設施,是指專用于燃氣生產(chǎn) 儲存、輸配,供應的各種設施及其附屬設備.包括氣源廠.門站.氣化站,混氣站 儲配站.調(diào)壓站,計量站 供應站.加氣站、各種燃氣管網(wǎng)及其附屬設施的總稱 以及用戶戶內(nèi)燃氣計量表、金屬管道和閥門等燃氣設施.五.燃氣工程,是指燃氣設施的新建.改建 擴建工程,六。燃氣器具 是指使用,充裝燃氣的爐具 取暖器,熱水器 沸水器.冷暖機,烘烤器。燃氣鋼瓶 調(diào)壓器等產(chǎn)品,第五十五條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為生產(chǎn)、生活配套自建的燃氣設施建設項目管理和安全管理.以及采用管道集中供應的沼氣,秸桿氣管理。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第五十六條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本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液化石油氣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氣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