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無線電頻率管理第七條、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無線電頻率管理的規(guī)定和本省無線電事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編制無線電頻率使用專項規(guī)劃 第八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無線電頻率劃分規(guī)定和省無線電頻率使用專項規(guī)劃 二。具有明確的用途和可行的技術方案,三.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設施,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向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無線電管理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 在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指配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指配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無線電管理機構指配的無線電頻率 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十年,第十條、無線電頻率申請人應當在獲得頻率使用權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無線電臺,站、審批手續(xù),逾期未辦理的.由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回頻率使用權.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辦理時間的。申請人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已經指配的無線電頻率、連續(xù)兩年未使用的。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可以收回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第十一條 使用者變更使用無線電頻率。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手續(xù) 無線電頻率使用期滿仍需繼續(xù)使用的。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屆滿前三十日。向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續(xù)用手續(xù),使用者終止使用無線電頻率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指配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xù),第十二條,未經無線電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無線電頻率使用權,不得擴大頻率使用范圍或者改變使用用途。禁止出租或者變相出租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第十三條,取得無線電頻率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無線電頻率占用費,無線電管理機構收取的頻率占用費,應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 不得截留 挪用、第十四條、因國家修改無線電頻率劃分規(guī)定,或者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調整或者提前收回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的、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提前六個月發(fā)布公告、告知無線電頻率使用者有關事項 給使用者造成損失的 依法給予補償.因國家決定實施國防動員。發(fā)生重大應急救援和搶險救災。需要征用已指配的無線電頻率的.由設區(qū)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用 被征用的無線電頻率使用完畢。應當及時返還。并依法給予補償,